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咸渭民执字第000216-1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咸阳大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康美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阳大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康美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咸渭民执字第000216-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大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康美得有限公司(原陕西省咸阳酶法糊精厂)。法定代表人杜建文,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咸渭民初字第0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康美得有限公司(原陕西省咸阳酶法糊精厂)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咸阳大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210万元,承担诉讼费39020元,执行费42400元共计408142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酶法糊精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康美得有限公司(原陕西省咸阳酶法糊精厂)存款408142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数额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秦川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樊强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