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严聪美与梁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聪美;梁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462号原告严聪美,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大唐芙蓉园工作。委托代理人潘俊卿,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梁波,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现住。委托代理人梁长生,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严聪美与被告梁波财产丢失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聪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