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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武侯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涛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林涛;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徐瑞娟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武侯行初字第7号原告林涛,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邱文锋,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崇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炜,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吴鹏,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第三人徐瑞娟,女,汉族,1950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原告林涛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5日追加徐瑞娟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7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涛于2007年6月4日以本案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涛负担。审 判 长 曾 艳人民陪审员 熊 伶人民陪审员 杨国琼二00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骁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