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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柯岩与苟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2号申请人柯岩与被申请人苟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柯岩于2007年元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传票,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经与申请人联系,其亦感暂无法执行,并称可待被执行人出现后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