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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友土与张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土,张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889号原告孙友土。被告张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土诉被告张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友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