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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7-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诉被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李艳,女,出生年月不详。被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朱雀大街78号豪盛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0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