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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平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0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9部队与辽宁省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天宇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9部队,辽宁省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天宇彩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9部队,住辽宁省本溪市文化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某,部队长。委托代理人:高某,副部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某1,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被执行人:辽宁省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汇公街185号。法定代表人陈某2。被执行人营口天宇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81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本平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9部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辽宁省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天宇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找寻不到,也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本平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辉人民陪审员  蒋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颖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