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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鼓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7-06-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尉氏县邢庄供销社七里头加油站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鼓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尉氏县邢庄供销社七里头加油站。负责人王振方。委托代理人郑作忠。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新生,该公司副经理,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思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邢庄供销社七里头加油站诉被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尉氏县邢庄供销社七里头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郭宗辉审判员  姬婉娟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