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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7-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三娒与方培松、张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三娒,方培松,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郑三娒。被执行人方培松。被执行人张海燕。申请执行人郑三娒与被执行人方培松、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三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三娒于2007年6月29日与被执行人方培松、张海燕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三期还款。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17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 念 宁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诸葛彦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郑三娒,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水潭南路13号。被执行人方培松,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民路88弄42号。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三娒与被执行人方培松、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三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三娒于2007年6月29日与被执行人方培松、张海燕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三期还款。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17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俞念宁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诸葛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