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7-06-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辉英与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英,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李辉英。委托代理人丛日禹。被告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泽正彦。委托代理人陈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英诉被告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英于200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辉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李辉英负担。审 判 长 袁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