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7-06-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沈蓉,女。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曹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