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7-06-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邮电职工医院与俞智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邮电职工医院;俞智萍;俞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浙江省邮电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韩惠根。委托代理人周杭明。被告俞智萍。第三人俞长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邮电职工医院诉被告俞智萍、第三人俞长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邮电职工医院于200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智萍和第三人俞长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邮电职工医院撤回对被告俞智萍、第三人俞长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12.50元,由原告浙江省邮电职工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梅审 判 员 陈辽敏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