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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9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马赛与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赛,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马赛。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丁天。被告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曦光。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林丹艳。原告马赛诉被告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优选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0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赛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天、被告委托代理人林丹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赛诉称,2002年原、被告签订了耀江*汇景苑优选预约单,并交纳了3万元优选预约金。2004年10月28日与11月12日被告以拆迁工作执行受阻影响该项目正式实施为由,通知原告,建议解除优选预约单,并称若实现项目开发仍会通知原告购房。2006年8月4日被告通知原告汇景苑项目因面临实际操作困难,要求原告尽快办理退款手续,但经原告调查发现位于该地址的楼盘已在建造,开发商是杭州环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称拆迁工作受阻、实际操作困难其实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虚假借口,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优选预约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前提必须是被告对于本案争议的房产拥有处分权,但实际被告并非争议房产的建设主体,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处分权,被告之所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预选单,是因为当时房屋建设单位杭州环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由被告等二个公司全面控股的,但之后被告已经从该公司中退出来了,因此被告才通知原告办理退订手续。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不拥有处分权的房产进行处理是不能成立的。而且优选权也仅是优先对房源进行选择的权利,并非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要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马赛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1、耀江*汇景苑优选预约单;2、支付汇景苑订金的收据联;上述两证据欲证明被告开发有汇景苑楼盘项目,与原告签订优选预约单,原告交纳预订金的事实。3、2004年10月18日被告通知客户办理退订手续的函;4、2004年11月12日被告致预约客户关于退还汇景苑订金的通知;5、2006年8月4日被告致预约客户关于退还汇景苑订金的函;上述三证据欲证明被告称以拆迁工作受阻,影响了该项目的正式实施和推出时间为由,建议解除优选预约单,并要求原告尽快办理退款手续。6、耀江*汇景苑的信息及施工现场照片,欲证明被告称拆迁工作受阻、实际操作困难其实是不履行合约义务的借口。对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于证据1至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审理具有相应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于证据6中的楼盘信息被告认为是网上下载的,形式上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对于施工现场照片则无异议,认为恰恰证明了被告确实是已退出了这一项目的操作,实际已无法再继续履行优选单了。本院认为证据6中的楼盘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证据6中的照片的证据效力,因当事人双方对该证据的欲证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据材料提交。综上有效证据及有关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下述事实:2002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耀江*汇景苑优选单,该优选单载明,被告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耀江*汇景苑楼盘项目正式公开认购前开展预约登记客户的优选认购活动,原告马赛的优选权序号是10号,优先预约金为3万元,被告将在认购活动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原告凭优选单及预约金收据,按照优选序号先后顺序进行选房,若未能及时参加认购活动或暂无满意房源,可退单收回全部预约金(不计息)。预约金在办理认购手续时可转为部分购房预约金。原告的购房意向为面积140至150平方米的三房两厅或四房两厅、10楼以上可以看到西湖的房源。预约单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3万元。但之后到2004年10月18日、2004年11月12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发出通知,称因拆迁工作受阻,项目正式实施和退出的时间遥遥无期,建议客户解除优选预约单,对3万元被告将按银行贷款利息计息还款。2006年8月4日被告再次通知原告,建议原告尽快办理退款手续,对3万元预约金被告承诺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结算至2006年7月底。而原告在接到通知后,并没有按照被告的建议解除优选单、办理退款手续。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优选单中所涉及的耀江*汇景苑工程项目所在地目前为杭州环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天安锦城花园项目所在地。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有优选购房协议,被告承诺在耀江*汇景苑项目正式公开认购前由原告优先购房,但目前原、被告双方都确认协议中所涉及的该楼盘项目所在地实际为其他公司所开发的楼盘,原告要求被告在并非被告所开发的楼盘项目中履行优选预约单中所约定的合同义务的请求,并无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马赛承担(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章幼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