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伍某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淳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2007年3月2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遗弃罪,于200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瑞琴、代书记员贾桂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因与男友非法同居而怀孕。2007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伍某在淳安县汾口镇梦红楼旅馆三楼卫生间内分娩出一活体女婴,并将其遗弃在该卫生间洗衣台板下的地上,当日17时许,该女婴被发现时已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汪飞花、王丽琴、詹金水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对其亲生婴儿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被告人伍某拒绝抚养,导致女婴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余芝莲人民陪审员 刘莉莉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元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