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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吴民二初字第0426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426苏州吉利益加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清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吉利益加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苏州新清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吴民二初字第0426号 原告苏州吉利益加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联谊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茂春,江苏苏州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清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泳旭,公司行政部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吉利益加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清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维修款为由,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吉利益加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吉利益加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苏州吉利益加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