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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979号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朝阳。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陆续为被告制作各档铝塑板,故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地内,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兴华建设集团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遵良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