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余火荣与章兆桂、鲁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火荣,章兆桂,鲁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余火荣。被告章兆桂。被告鲁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火荣与被告章兆桂、鲁红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火荣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火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0元,由原告余火荣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