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释刚罗与西安市长安区杨庄乡石佛庄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释刚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2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杨庄乡石佛庄村村民委员会无任何实体,无经济来源,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