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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章仙法与唐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仙法,唐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5-1号原告章仙法。委托代理人汪欣。被告唐梁。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仙法与被告唐梁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仙法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梁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仙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仙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2675元由原告章仙法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