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章仙法与唐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仙法,唐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5-1号原告章仙法。委托代理人汪欣。被告唐梁。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仙法与被告唐梁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仙法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梁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章仙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仙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2675元由原告章仙法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