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健安、朱胜霞等与盛扬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604号原告张健安。原告朱胜霞。原告张敏群。原告张敏杰。原告吕骏豪。法定代理人吕佳宾。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平、王惠林。被告盛扬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安、朱胜霞、张敏群、张敏杰、吕骏豪与被告盛扬蕙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安、朱胜霞、张敏群、张敏杰、吕骏豪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扬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健安、朱胜霞、张敏群、张敏杰、吕骏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安、朱胜霞、张敏群、张敏杰、吕骏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健安、朱胜霞、张敏群、张敏杰、吕骏豪负担。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