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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泰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毛显权与郑延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显权,郑延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毛显权,泰顺县雅阳镇白福岩村被执行人:郑延城,泰顺县泗溪镇永安南路56号申请执行人:毛显权;被申请执行人:郑延城(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作出(2006)泰雅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hichZRQ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或本院)的(2006)泰雅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如有特定项目的,写明其第项)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执行员 吕 平执行员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育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