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7-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吴高祥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祥,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吴高祥。法定代理人吴忙利,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籍住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吴全军,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祥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阎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高祥于2007年6月2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高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650元。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峰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