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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7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石顺海与张海华、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顺海,张海华,朱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下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石顺海。被告张海华。被告朱萍。本院受理原告石顺海诉被告张海华、朱萍转让合同解除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海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系现役军人,住所地为上城区南山路103号,且原、被告在转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管辖法院是上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张海华、石顺海签订的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争议若协商不成,提交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现被告张海华确认其住所地为上城区,原、被告的上述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被告张海华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海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虹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