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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7-06-27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杭州博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博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杭州博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雄伟、唐满。被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忠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民军。原告杭州博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彩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雄伟、唐满,被告汽轮集团委托代理人魏军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彩公司诉称:被告至今系杭州品位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位公司)的在册股东,于2001年9月2日约定出资120万元,占公司50%的股份,并于2001年11月21日出资到位。被告于2003年8月21日以股东间股权转让为名从品位公司账户上以支票形式抽取了50.4万元资本金。股权转让款应当由股权受让人独立支付,不能从公司账户上支取,否则构成抽逃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否则应当在抽回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现对品位公司拥有债权,被告抽逃资金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50.4万元范围内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博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品位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以证明被告在品位公司出资额为120万元,占有品位公司50%的股权。2、华夏银行对账单、工商银行进帐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03年8月21日从品位公司取走50.4万元存入其在工商银行的账户。3、(2004)下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二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对品位公司享有65万债权。4、(2006)下执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证明被执行人品位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告汽轮集团辩称:被告从品位公司取得的50.4万元是其将股权转让给朱海的转让款,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汽轮集团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其与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品位杂志社、朱海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品位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在品位公司成立一年后,被告同意将其所持股权的40%以5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海,被告是按协议转让股权的。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4年8月20日,原告博彩公司为与品位公司间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诉来本院,本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4)下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品位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博彩公司货款6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5元,合计15285元由品位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博彩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品位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博彩公司申请,本院于2006年9月6日裁定终结执行。博彩公司至今对品位公司享有66.5285万元的债权。品位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9日,股东包括汽轮集团、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品位杂志社、朱海,其中汽轮集团的出资额为120万元,占投资比例的50%。2003年8月21日,汽轮集团以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朱海为由,从品位公司支取50.4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款。本院认为,股权转让的价款应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汽轮集团未举证证明其从品位公司支取的50.4万元系朱海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且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汽轮集团在品位公司的投资比例并未发生变化,其所举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将品位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朱海。汽轮集团辩称其从品位公司支取的50.4万元系股权转让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作为品位公司的股东,汽轮集团应依法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品位公司成立后,汽轮集团以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朱海为由,从品位公司支取50.4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博彩公司至今对品位公司享有66.5285万元的债权,该债权因品位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实现。汽轮集团抽逃出资的行为影响了品位公司的偿债能力,已实际损害了品位公司债权人博彩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品位公司的债务向博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博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杭州品位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的66.5285万元债务在50.4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杭州博彩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40元,由被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叶盛华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张 炜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