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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钱明杨、蒋伟明与宋国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国忠,钱明杨,蒋伟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国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明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伟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大栋。上诉人宋国忠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