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广启、郁志荣等与房师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启,郁志荣,房师豪,蔡月龙,贾继伟,长岛祥坤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贾广启,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受害人贾路路之父)原告郁志荣,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受害人贾路路之母)委托代理人刘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师豪,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莱阳市,系鲁F×××××车司机。被告蔡月龙,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莱阳市,系鲁F×××××车车主。委托代理人李胜义,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继伟,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代理人王君君、周伯杰,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岛祥坤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原告贾广启、郁志荣与被告房师豪、蔡月龙、贾继伟、长岛祥坤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735号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房师豪所交纳事故押金52856元的冻结。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