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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7-06-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袁永雪与郑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雪,郑金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袁永雪。被告郑金连。原告袁永雪与被告郑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1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并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经当庭宣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为:2004月4月23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有证据提供。经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开庭审理及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30000元应归还,至今未归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金连归还袁永雪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10元由被告郑金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袁永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帐号:12×××68)。审 判 长  叶 丽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