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07-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东方果品厂与陕西信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东方果品厂,陕西信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898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东方果品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兴丰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小玲,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信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什路华天货运市场内东B-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东方果品厂与被告陕西信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东方果品厂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东方果品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未央区东方果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诉讼费,其余部分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