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7-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忠成与宜兴市宏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成,宜兴市宏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737号原告韩忠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被告宜兴市宏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玉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储云南、任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成诉被告宜兴市宏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成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宏诚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9元,减半收取5,899.5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03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张关雄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