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柴水炎与堵五九、何叶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水炎,堵五九,何叶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952号原告柴水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发强。被告堵五九。被告何叶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水炎诉被告堵五九、何叶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叶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水炎撤回对被告何叶苗的起诉。审判员 张关雄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