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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柴水炎与堵五九、何叶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水炎,堵五九,何叶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952号原告柴水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发强。被告堵五九。被告何叶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水炎诉被告堵五九、何叶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叶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水炎撤回对被告何叶苗的起诉。审判员  张关雄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