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桂芹、陈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桂芹,陈彬,余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夏桂芹,女,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彬,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余金奎,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桂芹诉被执行人余金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但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皖1282民初110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余金奎座落在界首市人民路西城健康路西侧门面房(产权证201314**)、宝兰南侧(产权10010**)、宝兰商城西侧门面房(产地权100105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的余金奎座落在界首市人民路西城健康路西侧门面房(产权证201314**)、宝兰南侧(产权10010**)、宝兰商城西侧门面房(产地权10010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