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与冯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冯跃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760号原告: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下马陵5号。法定代表人:王秋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建中,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跃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与被告冯跃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52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2776元。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