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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善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益达染整有限公司与陈钰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益达染整有限公司,陈钰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嘉善益达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珠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荣华。被告:陈钰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益达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钰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益达染整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益达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