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营与张超、尚彦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营,张超,尚彦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王营,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委托代理人谢洪军,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委托代理人夏继友,临沂罗庄双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超,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尚彦德,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营与被告张超、尚彦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7年6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营撤回对被告张超、尚彦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