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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885号原告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平。被告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达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