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7-06-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专业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专业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专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城北石化市场西路**。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文辉,男,西安市商业银行职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专业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7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06年5月31日,到期日为2006年11月30日,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XXXXX,收款人为XXXXX,付款行为西安市商业银行金花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石化专业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玮代理审判员 王钰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