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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汉武与靳坤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汉武,靳坤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苏汉武,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雁塔区。被告靳坤孝,男,现年50余岁,西影路西安市工程技术学校职工。本院于2007年4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苏汉武与被告靳坤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6月25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汉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