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汉武与靳坤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汉武,靳坤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苏汉武,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雁塔区。被告靳坤孝,男,现年50余岁,西影路西安市工程技术学校职工。本院于2007年4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苏汉武与被告靳坤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6月25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汉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