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下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张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案于2007年2月3日被行政拘留(已撤销);因本案于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章伟延。被告人王某乙。因本案于2007年2月3日被行政拘留(已撤销);因本案于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07年2月3日被行政拘留(已撤销);因本案于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章伟延、被告人王某乙、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浙A×××××桑塔纳3000型轿车从事无证营运至本市体育场路与延安路口时,被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王某甲拒不配合。而闻讯赶至现场的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共同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采用击打执法人员等方式夺得汽车钥匙并驾车逃跑;被告人张某则从后备箱中取出钢管,由被告人王某乙用钢管殴打、阻碍执法人员,帮助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并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案发后,经鉴定,执法人员王某丙、黄某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2007年2月8日,因3被告人均已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撤销了于2007年2月3日作出的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钢管)、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辨认笔录、执法人员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登记证、行政处罚决定及撤销决定、证人王某丙、黄某、王某丁、陈某、仇某、金某、钱某、吴某的证言、《损伤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现场录象(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目无法纪、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3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期间,应予折抵刑期。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3日起至2008年2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3日起至2007年12月2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3日起至2007年10月2日止)。四、犯罪工具钢管1根,予以没收,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宁人民陪审员 忻龙英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