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二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7-06-2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二初字第494号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机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方。被告: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建基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焰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