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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07-06-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福全镇新迪埠村民委员会与洪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福全镇新迪埠村民委员会,洪关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004号原告绍兴县福全镇新迪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新迪埠村。负责人陈建华,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光耀、郑彩香。被告洪关明。原告绍兴县福全镇新迪埠村民委员会为与被告洪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