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涧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7-06-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一拖(洛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莱沃科贸有限公司、李志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一拖(洛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沃科贸有限公司,李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涧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福莱沃科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志飞,男。一拖(洛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莱沃科贸有限公司、李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涧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志飞、北京福莱沃科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7年6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飞、北京福莱沃科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飞、北京福莱沃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747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志飞、北京福莱沃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得收入240747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志飞、北京福莱沃科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担应付款2284081元,自2007年6月25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海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巫朝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