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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07-06-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家港逸臣钢管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逸臣钢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39号原告张家港逸臣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向兵。委托代理人谢伟文。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张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逸臣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逸臣钢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家港逸臣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逸臣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家港逸臣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