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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07-06-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与沈夏斌、支萍英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沈夏斌,支萍英,沈一天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532-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法定代表人孙卫明。委托代理人黄加宁。被告沈夏斌。被告支萍英。被告沈一天。法定代理人沈夏斌,系被告沈一天的父亲,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三深村三组。被告沈夏斌、支萍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皆乐。被告沈夏斌、支萍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兆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与被告沈夏斌、支萍英、沈一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于200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夏斌、支萍英、沈一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指挥部负担。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