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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07-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毛益民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益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灞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益民。200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监视居住。辩护人阎瑞河,男,汉族,系被告人之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益民犯诈骗罪,于200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人民陪审员  魏喜学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