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07-06-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崔随林与陕西华威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雄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随林,陕西华威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雄,寇恒海,高红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631号原告崔随林,无业。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威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北济开发区南康新村211号。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被告李雄,系华威公司经理。被告寇恒海。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红亮,男,系陕西华威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高红亮,系陕西华威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崔随林与陕西华威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雄、高红亮及寇恒海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随林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威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雄、高红亮及寇恒海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3727元,由原告崔随林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