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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07-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培芳与杨永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芳,杨永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王培芳,女,193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杨平顺,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杨永顺,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杨兴顺,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芳与被告杨永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培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官 卫人民陪审员  田鹏刚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