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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07-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周娜与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娜;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周娜,女,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民,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娜诉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广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