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07-06-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马元水与谭永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水,谭永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496号原告马元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燕燕。被告谭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水诉被告谭永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元水于200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水撤回对被告谭永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马元水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