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7-06-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华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转让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华电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下马陵4号。法定代表人刘毅力,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刚,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本市南新街**号。法定代表人邢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萍,陕西帝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华电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转让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07年2月4日对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位于西安市南新街XX号X座X层房产手续予以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省物资贸易中心位于西安市南新街XX号X座X层的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