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淳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07-06-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汪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汪某甲。被告汪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诉被告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清华 百度搜索“”